美国作为全球国外商标中申请量最大的国家,就很多企业都想创立美国品牌。但是,美国是以商标实际使用为前提的,很多客户都对“商标使用证据”有疑问,什么是商标使用证据?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在以“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尤其是注册大国“美国”,商标注册须提交商标使用证明,并且在商标无效或出现纠纷时,提交使用证据能有效证明自己的商标在使用以提升自己的胜诉率。
一、美国商标使用证据的概念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USPTO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
所谓在美国之使用证明,通常是指商标在实际商品贸易中使用的实例或实样(英文名称是Specimen),它可以是该商标“附”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的照片,其中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应能清晰地辨认。所谓“附”一字是指:
1)印刷;
2)蚀刻;
3)将商标的标签粘贴或系在商品或其包装盒上。
同时要注意的是:国商标即使在注册成功后的第五年和第十年也分别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应资料以延续该商标继续有效。
二、美国商标使用声明的形式
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商标使用声明中须包括将商标使用于商标注册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关于使用证据,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实际使用方式: 申请时须提交首次使用日期和地点,以及实际使用证据,授权时不加收任何费用。
2)意向使用方式: 申请时只需提交一份意向使用声明,待授权时才提交实际使用证据。
3)国内基础方式: 如国内已有注册或申请商标,可基于该国内基础进行提交,无需提交实际使用证明或意向使用声明。
三、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
根据商标使用的范围,商标使用证明材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上的商标广告;相关商品/服务的宣传材料;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商品包装或服务场所印有商标LOGO的照片等等。
注意:要求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明材料须与美国商标所注册的类别保持一致。
1)商品商标使用证据
申请人可提供清晰显示商标的包装、标签、衣服吊牌、容器标识等。
注意:发票、订单、收据、宣传册、产品目录、新闻稿、名片和文具不是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2)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申请人可提供清晰显示商标的与服务相关的标志、宣传册、广告、名片、文具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