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中外投资监管已从审批为主转变为备案为主、审批为辅,简化了审计程序,实现了更多的权力下放。同时,今年1月6日,央行和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国内企业海外贷款的宏观审慎调整系数从0.3提高到0.5.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资金双向均衡流动。
卓信企业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和规章,介绍当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批、备案和登记流程,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提供参考。
根据《第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海外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备案两种形式。目前,审批管理仅限于投资者直接或控制的海外企业开展的敏感国家或敏感行业项目。审批机关为国家发改委。此外,其他项目应进行备案管理。具体审批。
二、国内审批、备案、登记涉及外商投资的总体流程
中国境内企业需要获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或登记。国家发国家发改委,即有关地方发改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及有关地方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有关地方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外汇管理局)。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除上述一般审批、备案、登记外,还应当通过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审批。
根据《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况前向出具批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的部门申请变更:
(1)投资主体增减;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国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批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国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以上;
(5)其他需要重大调整项目审批文件或备案通知的情况。
三、商务部审批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要求
根据商务部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实行备案为主,审批为辅的企业海外投资管理模式。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海外投资,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投资适用备案管理。如下表所示:
对于备案管理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商务部海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在线生成海外投资备案表,商务部或省商务部应在收到海外投资备案表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并颁发企业海外投资证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项目信息的变更,包括投资主体、总投资、投资、经营范围等,变更程序与新程序一致。
四、外汇登记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备案后,应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