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 号);
(三)《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
(四)《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
(五)其他相关法规。
二、办理对象
适用于“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境外上市发行股票上市流通交易的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原件)
(2)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购付汇的批准文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一)H股“全流通”
(1)书面申请(含获准H股“全流通”后,参与“全流通”的境内股东H股持股信息),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原件)
(2)证监会批准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许可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境外上市公司关于开展H股“全流通”业务的公告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其他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含变更情况说明)
(2)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变更事项相关公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含注销有关情况说明)
(2)退市公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向申请人出具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五)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照情况
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标准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