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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37号文备案过程中6个关键点

2022-05-16 17:10:26 827 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 境外部分 1. 为何设置BVI?——BVI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Cayman公司的股份,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持股,若以后Cayman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该项收入进入BVI公司而非个人,BVI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除此之外,股东用BVI持有其在Cayman的股份,如今后其Cayman股权产生交易,用BVI来执行也更加方便。BVI作为持股主体还有其他方面的好处,不赘述。

境外部分


1. 为何设置BVI?——BVI股东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持有100%的股东BVI公司持有Cayman公司的股份,而不是个人直接在开曼持股,如果将来Cayman公司有股息或出售股票的收入BVI公司而不是个人,BVI免税和保密,股东避免立即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递延纳税或可能免税的功能。此外,股东使用BVI持有其在Cayman今后的股份Cayman股权产生交易,使用BVI更方便实施。BVI作为持股主体还有其他好处,不赘述。


2. Cayman作用——世界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都接受开曼上市。《开满公司法》可以很好地满足交易所的要求,在注册阶段,开曼对股东的尽职调查比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更严格。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开曼公司,包括世界著名的PE开曼群岛也设立了基金。



3. 为何设置香港——香港跟中国大陆有税收优惠政策,如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也就是说,《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缩写。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香港设立一层,内地公司未来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注册经营层面,以香港为股东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WFOE),股东需要公证,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比开曼公证节省了很多。


4.另一种情况-我们偶尔也能看到BVI-Cayman-BVI-HK这层结构的控制结构Cayman和HK多了一层BVI,也考虑到税收和财务安排。但好处并不特别明显,所以这种结构并不常见。这种结构在回程投资企业不仅在中国有业务,而且在香港和世界都有业务运营或收入的情况下,为了方便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安排的需要。


境内部分


5. 37号文件备案-从文件提交到批准证书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但不排除股东结构相对复杂、提交文件错误或不完整等特殊情况。一般客户VIE结构过程时间要求很紧。本步骤需要注意的是,在海外部分完成前,应提前准备一系列文件和签名清单。由于涉及多个签名人,需要提前协调签名,以确保海外部分完成后,及时启动提交外国管理局的备案文件。


6. WFOE设置-这是整个过程中最耗时、最费力的一步。提前准备好银行信用证明和香港公司公证文件;WFOE多准备几个名字,确保办公地址可以注册,尽量不要选择虚拟地址,并提前收集所需的所有信息;一般WFOE选择在海淀区比在北京其他地区节省时间;提前准备好律师和公司秘书SPA交付所需文件;整个过程文件和签字程序复杂,最好指派专人负责,多人交叉负责容易出错。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


2014年7月4日


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指定中国外汇银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全球化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源,进一步简化和方便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跨境资本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海外投融资和回程投资外汇管理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境外资产或权益。


本通知所称回程投资,是指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新设立和并购获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本通知所称国内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军事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因经济利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持有、投票、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获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3、境内居民在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前,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者权益出资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者权益出资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


境内居民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书面申请。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文件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购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企业尚未设立的,应当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当上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所需的补充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4、境内居民及其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关系;不得违反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5、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者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置换、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当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包括利润红利汇回)。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企业股权或期权为目标,直接或间接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公司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权益激励,相关国内居民个人行使前可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境内相关企业出具的个人就业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的真实性。


(5)当上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所需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7、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转回中国的,应当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8、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取得的利润和红利转回境内的,按照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外汇收入转回境内的,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9、因股份转让、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境内居民不再持有注册特殊目的公司权益者不再需要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10、国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内企业,可以根据现行规定,根据实际合理需要向其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11、国内居民可以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股份回购或退市的基础上,根据真实合理的需求购买汇出资金。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14、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的总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加强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的监督。


15、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境内居民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者结构性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的公司进行处罚。


国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回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承诺虚假的,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处罚。


国内居民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者虚假承诺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资金流入或者结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国内居民和特殊目的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处罚。


1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中央分局、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如有实施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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