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资格证书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认证主体是中国驻国使馆(领馆)。部分国家出具的海外领土文件,应当先在领土公证,然后经外交部认证,最后由中国驻国使馆(领馆)认证。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不需要提供中国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
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文件。一般来说,护照作为国际公民出入境证明和国外身份证明,持有人完成签证和入境手续后,提交的复印件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未办理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的身份证明,仍应以国家有权部门公证认证的文件作为身份证明。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外商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原件,公证和认证文件必须包括外商投资者的股东和股份比例。
(一)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的,应当提交护照原件;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来华投资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
(三)台湾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应当提交台胞证原件;
(4)华侨来我省投资的,应当提交护照或者定居国的居留证原件。上述情况不需要公证和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