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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柬埔寨投资环境分析

2022-08-15 15:09:26 643 来源:卓信企业

导读 2022年柬埔寨投资环境分析 柬埔寨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不断吸引中国投资者投资柬埔寨,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据统计,2020年中柬双边贸易额95.6亿美元,增长1.4%;柬埔寨非金融直接投资约9.增长21亿美元.5%;柬埔寨新签订的工程合同金额约为66%.2亿美元,增长18.8%;完成营业额约344%;.9亿美元,增长25美元.7%。

2022年柬埔寨投资环境分析


柬埔寨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不断吸引中国投资者投资柬埔寨,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据统计,2020年中柬双边贸易额95.6亿美元,增长1.4%;柬埔寨非金融直接投资约9.增长21亿美元.5%;柬埔寨新签订的工程合同金额约为66%.2亿美元,增长18.8%;完成营业额约344%;.9亿美元,增长25美元.7%。



从国内政策的角度来看,柬埔寨制定了相对宽松的外商投资政策。柬埔寨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投资法》,该法于2021年10月修订,规定了投资登记程序和主管机构、缩短了审批时间,旨在通过创设透明的投资法律制度以吸引更多投资。2020年6月,柬埔寨数据交换(Cam DX)该系统正式启动,为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公司提供了更方便的程序。2022年最新修订的《商业企业法》和《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引入了独资企业作为新的商业法,增加了任命公司秘书负责公司正式文件接受和管理的强制性要求,旨在促进公司治理能力的提高。柬埔寨还设立了吸引外国投资的特殊经济区。截至2021年4月,柬埔寨有23个经济特区,为公司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服务,以促进企业的建立和运营。


从对外合作的角度来看,到目前为止,柬埔寨已经签边投资条约(BITs)、有投资条款的19个多边协议(TIPs)以及21个投资相关文件。其中,自1994年以来,柬埔寨与马来西亚、泰国、中国、瑞士、新加坡、韩国、德国、印度尼西亚、法国、菲律宾、越南、荷兰等2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1999年,柬埔寨加入东盟,柬埔寨也受到东盟和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免的限制。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进一步为中柬经贸合作开辟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2020年10月12日,中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柬埔寨王国自由贸易协定》,将双边经贸关系提升到新水平。2020年11月15日,柬埔寨签署了区域综合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


柬埔寨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一)市场准入限制


柬埔寨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与当地投资者相同的待遇,除《投资法实施条例》负面清单[3]中禁止柬埔寨国内外实体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外,其他行业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


1) 生产加工神经麻醉物质;


2) 禁止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等产品,影响公共卫生和环境;


3) 采用国外进口废料加工发电;


4) 森林法禁止森林开发业务。


2021年,柬埔寨修订了《合格投资项目投资法》(QIP)、合格投资项目扩建计划(EQIP)只获得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GIP)等待投资项目,并对获得注册证书的合格投资项目给予激励政策。例如,注册为QIP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三年至九年的基本激励政策,如所得税豁免、免税出口等。


因此,为了享受柬埔寨的优惠投资政策,投资者通常(但没有义务)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申请设立合格的投资项目。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在线平台(QIP Online)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作为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负责评估和批准投资者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认为申请的投资项目不属于禁止负面清单的范围,应当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已取得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可自行实施。


(二)柬埔寨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柬埔寨《投资法》要求,除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见下文)外,外国投资者不受其外国国籍的不同对待,因此柬埔寨没有对外商投资活动进行额外的外商投资审查。但前提是,投资者应确保投资领域不违反柬埔寨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柬埔寨《土地法》、《投资法修正法》和《投资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外国投资者只能通过合资企业拥有柬埔寨土地所有权,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但外国投资者控股的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也有权拥有地上房地产。


柬埔寨仅限于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禁止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土地。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所有权,由柬埔寨自然人、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土地特许权仅在特许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定。土地特许经营面积不超过1万公顷,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99年。土地租赁分为无限期长期租赁或固定期限租赁,包括短期可续期租赁和15年以上的长期租赁。


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投资项目应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由于早期战争,柬埔寨许多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登记材料丢失,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根据土地所有权分配利益,应核实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


(四)外汇注意事项


柬埔寨货币是瑞尔(KHR),但美元在柬埔寨流通广泛,是大多数大型交易的主要货币。


柬埔寨1997年的《外汇法》规定,授权银行的外汇业务不受限制,但授权银行必须定期向柬埔寨国家银行报告任何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转账金额。


根据《投资法》,投资者有权通过许可的银行系统自由购买外汇,并将外汇汇入国外,以清算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义务。这些财务义务包括支付进口和国际贷款偿还的本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汇出利润;并在解散或终止投资计划时汇回投资资本。


在柬埔寨商业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币不能在柬埔寨自由流通,中国企业不能在柬埔寨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五)征收注意事项


2009年底,柬埔寨国民议会批准了《征收法》,为公共利益制定了广泛的土地征收程序指导方针。《征收法》将公共利益活动定义为建设、修复、保护或扩建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国防和民事安全建筑,包括边境港口建设、自然资源研发设施、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网络。[6]此外,政府还可以决定征收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但《征收法》并未规定赔偿和上诉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柬埔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简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1)公共利益;(2)按照国内法律程序;(3)措施不歧视;(4)给予适当有效的补偿。因此,结合中柬双边协议,柬埔寨政府有义务对中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资产提供适当的补偿。因此,结合中柬双边协议,如果柬埔寨政府征收中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资产,柬埔寨政府有义务提供适当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适当的补偿并不是完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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