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营业之前都需前往财政局进行开业登记(即税务登记)。在此之前企业需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完成企业商业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营业活动。个别行业还需根据行业类型取得对应部门的许可。
(1)法人(公司或团体)开业登记
任何打算在澳门从事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凡自资经营非受职业税管制的经济活动)的法⼈(公司或团体)都需在拟开业前30天前往财政局进行税务登记,可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登记。一般情况下,财政局会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开业登记程序并出具相关证明。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A.营业税M/1格式的开业/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作签名认定);
B.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的公司合同、组织章程或商业登记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通过法务局网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无需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C.所有股东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授权人的授权书。
需注意的是,如公司或团体未按规定完成开业登记或提供虚假资料,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2)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开业登记
任何打算在澳门从事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凡自资经营非受职业税管制的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个人)同样需要在拟开业前30天进行开业登记,可以本人办理也可授权办理。申请所需文件为营业税M/1格式的开业/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作签名认定)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在澳门无固定场所的企业或公司开业登记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固定场所的企业或公司受聘于居住在本特区的自然人或固定场所设在本特区的任何实体,包括开展土木建筑工程或与该业务有关的测量及研究活动;提供科技性质的服务,包括纯粹的顾问或支持服务。可由本人或经授权人申办,申请所需文件为:
A.营业税M/1格式的开业/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作签名认定);
B.经签名认定的授权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如以授权方式办理开业申报);
C.M/1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D.在注册当地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商业登记复印件;
E.与居住在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签署的服务合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从事受职业税管制的经济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无需进行此处提及的税务登记,需另外做职业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