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在澳门涉及商业交易具体金额的合同以及财产转移活动所征收的一个税种。税率从0.1%至10%不等,计税金额通常取决于合同规定的交易金额或财产转移价值。澳门印花税有租赁印花税、取得印花税、财产转移印花税等。
税收优惠
澳门印花税的税收优惠如下:
(1)豁免保险合约和银行业务的印花税;
(2)豁免因竞卖产品、货物及财产,或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印花税
(3)豁免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包括在离场
时征收的门票的印花税;
(4)豁免发行或取得公共性质债务的印花税;
(5)豁免因缴纳为申请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所对应的印花税;
(6)以购买取得用作居住用途的不动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填写一份由澳门财政局提供的《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申请表格,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士可获豁免征收所对应课税金额至300万澳门元的印花税,但如果以前年度已获得相同优惠,则不适用;
(7)如果不动产取得人为两人或以上,那么只有符合条件的取得人才有权按比例获得税款的豁免。另外,按同一条文规定,若不动产取得人为夫妻,且任何一方不为条文所指的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人有权享有相关的税款豁免。
应纳税额
(1)征收范围
在澳门,印花税是以印花税票、凭单及特别印花的形式进行征收。澳门印花税征收范围广泛,约有43种征税对象,从广告宣传、证明书、海路交通票据到常见的合同文件、财产书据,每一种都有对应的税率。这里主要介绍与投资相关及常见的几类印花税:
①租赁印花税
租赁印花税是以合同内租期总金额为计税基础,出租人进行申报缴纳的一类印花税。每年仅可征收一次,税率为5%。即便同一年度内根据合同进行续签,也不能以同个理由进行征税。
②财产转移印花税
财产转移印花税是指针对发生下列转移所对应的文件、文书及行为征收的一类印花税:
A.买卖合同,交换,成交的公开拍卖,根据协议、法院裁判或行政决定而作的判给,又或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或地上权的设定;
B.买卖预约合同,但不包括仅为交付定金或保留不动产而订立且其金额不超过10000澳门元的买卖预约合同
C.将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或地役权让与财产所有人,以及由土地所有人取得地上权;
D.取得改善物,以及因添附而取得不动产;
E.在执行中赎回不动产;
F.将不动产判给债权人、将不动产直接交付债权人作为代物清偿或方便受偿的代物清偿,又或将不动产交付有义务支付债权人的第三人;
G.通过一次性支付而消除地租、减轻或增加地租,以及将支付地租的财产退还出租人;
H.合同地位的让与,不论其为何种形式;
I.股东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出资,以缴付公司资本,以及在公司清算时,将该等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判给股东;
J.股东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出资,以缴付合伙资本,而其他股东对该等不动产取得共有权或其他权利;在相同状况下,让与公司出资或股,又或接纳新股东;
K.合作社社员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出资,以缴付合作社的资本,以及在合作社清算时,将财产判给合作社社员;
L.因I及J项所指公司及合伙企业的分立、公司与公司合并,又或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合并,而产生的不动产移转;
M.按土地法的规定以长期租借或租赁方式作出的批给,又或批给的移转;
N.以使用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的不动产或从该不动产中取得收益为目的而由特区作出的批给的转批或顶让;又或以经营工商业企业为目的而由特区作出的批给的转批或顶让,不论是否已开始经营者;
O.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可废止的、赋予受权人财产处分权的授权书或委任书;
P.赖以移转对一项财产或权利的事实上使用及收益权的其他文件、文书或行为。
上述财产转移印花税的纳税主体为财产或权利的取得者,计税基础为被转移财产或权利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应税金额为纳税主体申报的价值或财产记录所载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
③特别印花税
针对不动产转移的特别印花税是澳门针对转移澳门特区内已建成、正兴建、或规划在建的居住、商业、写字楼或机动车辆停泊用的不动产或其权利而规定缴纳的特别印花税,其征收目的是为了遏制对上述不动产的投机行为。纳税主体为不动产或对应权利的转移者,计税基础为纳税主体申报的价值或财产记录所载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其税率分为两种:
A.如移转是在就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结算印花税之日或按上条第三款获发豁免印花税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作出,税率为可课税金额的20%;
B.如移转是在上项所指期间届满后一年内作出,税率为可课税金额的10%。
④取得印花税
取得印花税是澳门政府针对取得非首个居住用不动产及其权利而征收的一类印花税。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市场过热,减少对居住用房的投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但对于因继承而拥有非首个居住用不动产不超过80%的份额的,不会被视为符合该印花税征收对象的条件。计税基础为纳税主体申报的价值或财产记录所载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取得印花税税率如下:
A.如取得的不动产或其权利是取得人第二个不动产或其权利,税率为计税基础的5%;
B.如取得的不动产或其权利是取得人第三个或以上的不动产或其权利,税率为计税基础的10%
(2)豁免条款
根据印花税规章,一般可享受印花税豁免的机构/情况如下:
①豁免机构
A.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所有属下机关包括法人机关,储金局,市政机关及公共企业;
B.所有公益法人及行政公益法人;
C.与教育机构相关的行为;
D.贫民或被遗弃者,在向公共或私人机构申请援助时,提供所有必须文件,包括公证认定;
E.所有行政长官认可其经营有利于经济及公益的消费合作社;
F.所有因工作意外而行使的法律权利,执行时所产生的文件和卷宗,以及为取得任何性质或种类的退休金而所需的全部文件卷宗;
G.所有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合作公司的文件;
H.储金局与其存款者的运作;
I.为建筑,售卖或租赁经济房屋而设立的合作社及公司均可在其设立,解散及清盘过程中必须的行为上享有印花税豁免;
J.失业人士为证明其先前的工作而要求发出的证明书;
K.澳门教区,宣教会社及其他神职团体。
②豁免行为
A.基于在以指定收益用途方式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中所作的约定而产生的不动产租赁;
B.移转按土地法的规定以确定批给方式批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的租赁权;
C.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设立公司;
D.在执行中由被执行人本人赎回财产。
③其他豁免
对下列实体,豁免征收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
A.澳门特别行政区、其政府机关,以及自治实体
B.市政机关
C.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团或组织,以及行政公益法人,但仅限于为实现其特定宗旨而作的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