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取名称方面,虽说限制不大,但也并非毫无标准,例如名称是否可以随意用词,如果名称与现有公司产生重名现象,是否还能够通过审核?关于这些疑问,我们将针对性的在下文给出解答。
1、香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随意拟定?
不可以,公司名称的註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註册: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註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塬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繫,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註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註册。有关查阅该等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前用名称的详情。
2、如何判断公司名称是否重名?
断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理会某些字或词和该等字或词的缩写,这些字或词包括作为英文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字母的字体、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及标点符号都不须予理会。
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则分别视为相同。
此外,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会视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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