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关于香港公司名称拟定方面,有几点注意事项需要重点关注下:
1. 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中文註册,公司可同时註册一个英文名称和一个中文名称。不接纳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公司名称。
2. 公司名称如与出现于公司註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不会获准註册。公司名称亦须符合《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
3.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并可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字典及 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準内找到。公司的中文名称会以新细明体列印在「公司註册证明书」上。
4. 公司名称如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 )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例如「信託」、「商会」等,必须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註册。
5. 如拟用的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获得处长事先批准,否则该拟用名称将不获准註册。载列该等前用公司名称的一览表可于本处网上查册中心 的屏幕上点击免费查阅。
6. 在公司註册成立之前,处长会审核拟用的公司名称,但该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已註册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则一般不会在考虑之列。因此,你应慎重考虑拟用的公司名称会否与现有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以致在公司註册成立后被投诉,及会否因此而须根据处长发出的指示更改公司名称。
7. 为你公司的利益着想,採用的公司名称必须与任何商标没有抵触,并且与载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其他名称有足够的区别。同时,你亦应查阅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註册纪录册,此举既可尽量避免处长向你公司发出更改公司名称的指示,更可减低因假冒或侵犯商标行为而出现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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