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针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自2021年最后一批次资助奖励拨付完成后,全面取消此类资助和奖励,连同其他核准制一般性资助奖励,自2022年度起统一执行新操作规程。
具体规定如下:
1、修订前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第十条“商标注册资助”自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起不再执行。
2、原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著作权登记资助”自2022年度起不再执行。
3、原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为:
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原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2)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3)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5)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5、原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6、原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配套奖励”自2022年度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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