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收款进来的,这样资金进来的合规性怎么样呢?
事实上,2015年,国家外汇总局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试点。在早期,成千上万的支付公司出现了。
因为当时支付公司只有试行办法,没有标准,没有政策,只要你在海外有一个分支机构,有一个总分账户系统,银行账户可以作为渠道资金进入中国,还有一套IT做一些简单的系统KYC等等,那么资金可以直接从海外亚马逊等平台到国内个人银行币账户。
2019年,国家外汇总局发布了第13条文件,要求所有试点通知文件无效,在整个支付公司挑选数十家试点企业,只有取得试点企业资格才能支付跨境电子商务。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制,个人每年只有5万美元,无论钱是进还是出。如果跨境卖家的生意很大,超过5万美元就进不去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把要进来的美元给一个香港人,然后他在中国给你人民币。这可行吗?目前是可行的,也是最快的,但是不合法。
我们有一个客户案例,他收到了外汇管理局的验证报告,要求他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外汇现场验证报告。卖方拥有一家进出口企业。他的报关金额约为65万美元,但他向公众返还了近300万外汇,这引发了外汇验证,并要求出具验证报告。客户的情况是通过一般贸易出口报关贸易货物,然后通过121001结汇。121001项是外汇一般贸易收入的结汇。然而,我们的一些客户有报关货物,一些货物没有报关。结果,他的外汇收到了数百万,报关金额只有65万,促进了外汇审计。
如何避免触发外汇审计?首先,跨境电子商务的外汇应区分货物报关贸易项下的外汇、一般贸易项下的外汇和9610外汇;如果我们不能通过9610报关外汇,整个是服务贸易下的外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根据其商业模式和业务情况细分整个外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