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税的热点问题
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励海外投资者继续扩大在中国的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17年底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税(以下简称递延税)。为落实这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定了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
2018年9月,为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四部委发布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将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外商投资鼓励项目扩大到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8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53号公告)。新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旧文件。
问: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虽然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场所,或者取得的收入与其设立的机构或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利润分配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递延税收政策的有关手续。
问:同时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海外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股权投资行为,包括:新增或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在中国投资新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权投资不包括新增、转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新增或转移中国居民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业股东认缴的出资。
2.境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属于国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来自居民企业实现的保留收入,包括上一年度未分配的保留收入。
3.投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人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转移国内直接投资的人民币利润收入,在相关人民币利润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人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中间周转条件。
问: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需要提交哪些信息?
答: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以下信息:
1.境外投资者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当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所得税预缴信息报告表》等有关合同和支付凭证。
问: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递延纳税政策时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根据第102号文件第3条和第53号公告第5条,利润分配企业在实施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处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写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按照规定审查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审计内容有三种,一种是海外投资者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缺;二是实际利润支付过程是否符合海外投资者填写的信息;三是海外投资者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3.经上述审查,三项内容正确,利润分配企业在支付利润时,可以暂时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4.利润分配企业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后,应当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5.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有关的信息。
问: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利润分配企业未按规定审核确认海外投资者提交的信息,不应享受递延税收政策的海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扣除未扣除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海外投资者追缴应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写信息错误,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问:可享受递延纳税但未实际享受的,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申请退税?
答:境外投资者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缴,并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问: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纳税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缴纳税务备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其中单笔再投资5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备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将在全国范围内电子化。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汇税通模块发起申请,在线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传附件。
问: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如何处理递延纳税?
答:海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并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递延纳税。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实际按特殊重组纳税的,可以继续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中,既包含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也包含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问: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如何享受税收协议待遇?
答:海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缴纳递延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议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有效的税收协议,即除税收协议外,海外投资者不得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协议待遇。
补缴递延税款的情况包括按规定纠正递延税款待遇不当,按规定停止递延税款待遇。按规定享受协议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收集和保留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