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受《所得税法(1967 年)》及其相关修正案约束。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履行无限的纳税义务,就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外的所得向政府缴税;后者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所得向政府缴税。
居民企业
1.判断标准
马来西亚税法上的居民企业是指公司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
2.征税范围和税率
根据马来西亚的所得税法案,法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资产租赁费、使用费、佣金等资产所得以及其他具有所得性质的利得或收益都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都要缴纳所得税。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4%。当中小型居民公司一个课税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不超过 5000 万林吉特时,对其取得的 60 万林吉特以内的收入适用 17%的所得税税率,超过部分的所得适用 24%的所得税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及扣除
公司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为取得收入发生的费用、损失和允许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其中,所得方面大致分为 4 种: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赁费、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所得;其他利得和收益所得。扣除方面,哪些项目可以列支,马来西亚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的判断标准是:
(1)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
(2)该支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3)该支出是在当期经营年度内发生的;
(4)该支出是为创造所得发生的;
(5)该支出不是资本性支出。
具体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1)折旧。税务机关依法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部分地区对机械设备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采用 20%的年折旧率,而进口重型机械设备则按购进成本的 10%每年计提折旧。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按每年 10%-20%的比率提取折旧。加速折旧适用于计
算机、通信技术设备、环保设备和资源再生设备。
(2)亏损处理。经营亏损可在当期从其他经营所得以及投资或资产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的经营亏损可以往以后年度无期限结转‚ 但只能冲抵经营所得。
(3)向外国子公司的支付。对国外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经申请可以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但必须采用独立交易价格(即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非居民企业
1.判断标准
非居民企业是指不在马来西亚组建的或者其控制和管理地不在马来西亚的公司。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马来西亚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2.征税范围与税率
非居民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实行预提税制度,预提税税率为10%至 15%。征税范围包括利息、特许权适用费、技术服务费等,但不包括股息(马来西亚不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马来西亚的利息缴纳预提税,但是非居民企业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交预提税。1983 年以后‚ 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预提的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征收税率为 20%的预提税(包括法人税 15%‚个人所得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