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属单独关税区,拥有独立税务制度,实行低税制,仅开征约14个税种。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保持原有的自留港地位,进口货物不征收关税,有利于外商来澳投资和本地企业的发展。
澳门所有税项均由澳门特区政府负责征收。澳门财政局负责管理税务体系及实施税法,课税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税种
所得补充税
所得补充税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本地区取得工商业活动收益作为课征对象(包括各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合作伙伴,但不包括被承认具行政公益法人资格的团体、具法人资格的任何宗教团体或组织)。
所得补充税属累进税,可课税收益在澳门币32,000元或以下,获豁免缴纳;介乎澳门币32,001元至300,000元者,税率由3%至9%,在澳门币300,000元以上,税率为12%。
营业税
经营工商业性质的任何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均须办理营业税税务登记及缴纳营业税,税款按经营业务而定,金额一服为每年澳门币300元,而商业银行则为每年澳门币80.000元。另须附加5%凭单印花税。、
职业税
所有从受雇及自雇获得的工作收益均构成职业税之课征对象。工作收益是指所有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额外的报酬,不论该等收益是金钱或实物,也不论收益的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货币。职业税属累进税,税率最高为12%。
职业税纳税人分两大类:受僱(散工或僱员)及自僱人仕(自由职业)。符合《职业税章程》 第4条规定的收益,属不课税收益。
根据《职业税章程》 第36条第2款规定,非本澳居民而被聘用在澳短暂工作的艺术家 、演说家、科学家、技术人员及专门技工,即使其报酬尚未超过免税额,仍需援引《职业税章程》第7条所指税率,征收至少5%的职业税。
房屋税
根据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和工业)的收益为课征对象,以房屋收益权利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原则,每年房屋税之结算均以房屋估价常设委员会所估定之年租值6%来征收,若有租赁关系之房屋,按实际年租金收入的10%来征税。
印花税
在澳门特区,大多数商业交易需缴付印花税,包括依照各项法例需缴交的税款(除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外)。另外从事银行活动、保险、广告宣传等活动的收入及财产的移转,均需缴交印花税。
•凡购买不动产(如:商住楼宇、写宇楼及车位等)需缴以累进税率计算的财产转移印征税(税项须附加5%的凭单印花税)
•如获赠与不动产及其他价值超过澳门币50,000元,且根据法例须作登记的动产,印花税率统一为5% (税项须附加5%的凭单印花税)。
•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地居民以有偿/无偿方式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或其权利,须额外缴纳10%的印花税。
•可课税金额的厘定以纳税人申报的价值或房屋纪录价值(如属不动产)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以购买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动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受惠于豁免印花税,须填写财政局《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 之申请表格,经确认后,符合条件之申请人士可获豁免征收可课税金额至澳门币3,000,000元之相应印花税,倘已于过往年度获得相同优惠,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