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信企业

卓信企业
15118009447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香港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2023-07-17 14:43:38 212 来源:卓信企业

导读 香港税务局前几天发布了一则通告,明确指出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及其所须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

香港税务局前几天发布了一则通告,明确指出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及其所须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 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 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第 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 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 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 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第 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 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卓信企业提供国内外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年审报税、记账审计、税务筹划、商标注册、ODI境外投资备案等代办服务,如果您有这方面业务办理需求,欢迎随时咨询我司在线客服!


离岸百科

公司注册 银行开户 国际税务 全球商标 跨境秘书 海外移民 公证认证

如果要在迪拜成立律所办事处 迪拜成立律所办事处的条件说明

能否在迪拜成立律所办事处最近有很多人咨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律所迪拜司法系统审批比较难,对于法律服务的资质要求挺高,必须在3个地区以上有分所,对于法律年限有经验要求,而且要有自己的独一无二的价值,也就是说不是符合资质就可以了,要看迪拜现有的律所,要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贡献一些比较特殊的优势。

24
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