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香港公司都要进行的SCR备案!你的香港公司登记了吗?
2018年开始香港政府要求所有在香港注册公司进行重要控制人登记,即SCR备案。
该政策就是专门针对香港公司的,旨在打击偷逃税和洗钱的行为。
所有经营香港公司要符合合规要求一定要进行SCR备案。
而没有按政府要求办理这些事项的,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2.5万港币,如情况适用,可再加罚700港币/天。填写内容也必须确保真实,提供虚假信息的也属于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万-30万港币,以及监禁6个月至2年。
为何要进行SCR备案?
香港执行SCR的新规定,旨在响应全球税务审查,规范香港公司信息登记备案。
CRS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之后,香港政府选择在时隔一年后推出修订新的公司法条例,实施SCR政策,要求填写的KYC(尽职审查表)表格,实际上是辅助CRS的实行,识别控制人的居民身份,为了配合CRS的审查,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
CRS在交换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的人的信息时,需要穿透该公司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香港公司两个层面所拥有的金融资产,而SCR就是为了帮助CRS顺利开展而设置的。
SCR备案具体需要做什么?
SCR要求如此严格,那SCR需要做哪些事情呢?
其实不外乎两点,香港公司控制人(包括董事和股东)的个人信息,以及资料存放地址。
1.SCR建册,填写表格;
2.备存地址,担任法定委托人;
3.香港公司注册时的董事/股东证件扫描件以及股份比例;
4.如果公司的股东是大陆公司或者海外公司,就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5.如果公司有做变更的,备案信息以新的董事股东名册为主。
香港公司SCR备案注意事项
1.所有已存在的香港公司,都需要做SCR备案;
2.新注册的香港公司必须都要做SCR备案;
3.香港公司的注册/年审/转股等业务,都需要提供相关人士的身份证复印件。
何为重要控制人
如果符合系列选项其中之一项,那么即为重要控制人: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不进行SCR备案会有什么风险?
有些香港公司认为SCR备案不重要,这样的想法可是非常危险的!
严格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如今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再加上香港与内地已开始正式交换金融账户信息,香港政府对于SCR的实施将更加严格管控。若发现未严格履行该项政策的公司,所有责任人不仅要缴纳高额罚款,而且还可能面临监禁的处罚。SCR并不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样,只是走个形式,简单地存放一下信息资料而已,而是政府严格管控商事主体,打击洗黑钱等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
哪些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香港公司控制人登记册?
以下政府部门,均有权根据调查需求,对涉事公司备存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进行查阅:
1.公司注册处
2.香港海关
3.香港金融管理局
4.香港警务处
5.入境事务处
6.税务局
7.保险业监管局
8.廉政公署
9.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如此多机构可以查阅SCR备案的信息,所以不要再错误地认为SCR不重要了,相反地证明了香港政府非常重视SCR信息的收集工作。
因此经营香港公司一定要合规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遭到有关部门的调查,影响香港公司的日常经营。
有关SCR备案的常见问答
关于“备存重要控制人”
Q1: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有什么新规定?
A1: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Q2:我公司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所述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在此情况下,我公司是否须要在香港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A2:不需要。注册非香港公司无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只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本地公司(上市公司除外)才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Q3:公司是否需要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A3:不需要。公司无须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某个地方。
关于“识别重要控制人”
Q1:公司该采取什么行动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
A1: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
(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
(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份的人士发出通知。
Q2:就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其重要控制人,在那些情况下公司不须要向一个公司已知道是其重要控制人的人发出通知?
A2:如重要控制人是须登记人士,而公司已获告知该人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该人的所有所需详情已由该人或在该人知悉的情况下提供予公司,则公司不须要向该人发出通知。
如重要控制人是须登记法律实体,而公司已获告知该实体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该实体的所有所需详情已提供予公司,则公司不须要向该实体发出通知。
Q3:我的公司是一间小规模的私人公司。我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唯一股东及唯一实益拥有人。我已通知公司我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并已向公司提供我的所有所需详情。公司是否仍须要向我发出通知?
A3:不需要。如公司已获告知你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你的所有所需详情已由你或在你知悉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则公司不须要向你发出通知。
Q4:如果重要控制人未有在1个月的指明限期内就公司的通知作出回复,公司应采取什么行动?
A4:公司必须在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注明,公司已向它所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其为该公司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人发出通知,但该人未有在1个月的指明限期内遵从该通知的规定。请参看须于登记册注明的额外事项的示例。
如通知的收件人未有遵从该通知所述明的规定,公司可考虑向公司注册处举报有关个案。
Q5:《公司条例》附表5A第1(d)条所述「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是何意思?我是否须把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行政总裁及董事,列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A5:凡某人能确保公司一般会接纳其要求的活动,这可显示为「重大影响力」。此外,凡某人能指示公司的活动,这可显示为「控制」。如需要更详尽的解释,请参阅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pdf格式)第10章。某些职责或职位本身并不足以令某人被视为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在决定是否将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你应考虑该些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尤其是他们是否就公司经营业务的决定有绝对决定权或否决权。
Q6:如公司未能识别重要控制人,应如何处理?
A6:如采取了所有合理步骤后仍未能识别重要控制人,公司应联络公司注册处以寻求协助。
关于“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容”
Q1:假如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是否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A1:需要。如公司知道该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公司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注明此事。
Q2:我的公司是一间小型私人公司,有两位股东,每人持有公司50%的股份。谁是我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A2:如某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即属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因此,你的公司的两位股东均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他们的详情均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Q3:我的公司是一间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为一间名为ABC Profits Limited的香港公司。ABC Profits Limited是否我公司的唯一重要控制人?
A3:不是。如自然人甲透过ABC Profits Limited对你的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甲也属公司的重要控制人,ABC Profits Limited及甲的详情均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Q4:我的公司是一间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公司股东,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海外公司,而该海外公司由我全资拥有。谁是我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A4:如某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即属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因此,该海外公司及你均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该海外公司及你的详情均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由此可见,SCR,实际上是对香港公司实际持有人的全面调查和备案,也是香港政府各大部门对于香港公司及其控制人的深度掌握。
由于香港政府十分重视SCR的信息收集工作。因此,您需要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离岸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妥善安排有关事项。关于香港公司SCR备档事宜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随时与卓信企业交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