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文章
ODI备案的必要性及ODI申报方式
ODI备案的必要性及ODI申报方式 目前,中国许多大陆企业选择在国外上市,而香港和美国已成为中国企业家最受欢迎的选择。随着市场环境的客观变化和大陆企业的海外上市(一般为红筹股结构(包括VIE结构))的选择使得很多人民币基金也会选择在海外投资拟上市的红筹股结构公司,因此可能会面临申请海外直接投资(以下简称ODI)审批/备案问题,完成ODI只有通过审批程序,才能直接在海外持股)。ODI政府审批(审批/备案)是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基础工作)。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注册扩大监管范围
37号文扩大了75号文项下与国内居民返程投资相关的概念定义,主要内容如下: 75根据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目的是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融资)。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和企业海外上市有什么关系?
37号文和企业海外上市有什么关系? 37文件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特殊目的公司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主要规定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和回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
返程投资37号文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简称75号文件)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37号文件实施后,原75号文件被废除,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正式进入37号文件时代!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件注册扩大监管范围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仅适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实际上,一些地方外汇管理局认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也必须在上市后处理。这种实际操作使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长期处于尴尬状态,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37号文件的出台弥补了立法和监管的空白,使企业在上市前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