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登记注册扩大监管范围
37号文国内居民返程投资相关的概念定义,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特殊目的公司
37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目的是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融资)。
37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投融资或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境外资产或权益。
37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最新定义拓展了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即由原先的“股权融资”扩展至“投融资”。这一变化,不仅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范围,更具突破意义的是,其还增加了“投资”的内容。
37号文件发布前,除75号文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不接受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自然人通常需要设立国内持股公司,然后安排其在国外设立投资主体,以国内持股公司的名义完成相关的外汇登记。由于37号文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还包括投资公司,从字面上看,国内自然人似乎可以在国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直接办理海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无需设立国内持股公司。
此外,75号文件的核心立法理念是国内权益、境外融资,37号文扩大了国内居民可以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范围,即国内居民不仅可以国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2.
返程投资
在第75条中,回程投资一词是指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更换国内企业中国股权,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国内资产,协议购买国内资产和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企业增资。
37返程投资一词被定义为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立和并购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与第75号文件相比,第37号文件正式规定国内居民返程新外商投资企业为返程投资行为,并将其纳入与返程并购相同的监管体系。
正如上述,75号文件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内股权境外融资。37号文件出台前,业内普遍认为,国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75号文件规定的返程投资范畴。因此,与75号文件相比,37号文件将新设置纳入监管范围后,国内居民可以办理外汇登记的范围似乎有所扩大。这种调整可能反映了外汇风险防治的概念。然而,如何操作返回新的外汇登记还有待实践。
3.
境内居民参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
37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因此,特殊目的公司以其股权或期权为目标,直接或间接控制国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股权激励,相关国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使前向外部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仅适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实际上,一些地方外汇管理局认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也必须在上市后处理。这种实际操作使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长期处于尴尬状态,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37号文件的出台弥补了立法和监管的空白,使企业在上市前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