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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对四项离岸收入免税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

2023-01-16 09:08:37 1242 来源:卓信企业

导读 四种收入类型 在优化后的离岸收入免税机制下,包括四种被动收入: (1)利息; (2)知识产权收入; (3)股息; (4)处置股份或股权的收益(“处置收益”)。 03两个判断原则 它们是“经济实质原则”和“相关原则”)。其中,知识产权收入适用“相关性”标准;其他被动收入(利息、股息和处置收入)适用于“经济实质性原则”。

一、背 景

长期以来,香港的税制一直遵循属地原则,非香港收入不需要在香港征税。在香港现有的税收制度下,跨国公司可以在香港设立完全没有经济实质的空壳公司,在香港享受被动收入。由于收入由香港公司在香港实现,其他国家不能征税,可能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风险。基于此,2021年10月5日,欧盟宣布香港再次进入“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以下简称“灰名单”)。

为回应欧盟,香港政府决定修订税收规定,优化香港对被动离岸收入的免税机制,优化“被动离岸收入免税”制度( 简称“FSIE” 制度,即: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如果企业不符合修订后的“FSIE” 离岸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来自香港的收入,必须缴纳利得税。


二、FSIE制度介绍

FSIE该制度可概括为:一个纳税人;四种收入类型;两种判断原则;三种豁免标准。

01纳税人

只要是跨国公司(MNE Group)无论香港成员企业的收入或资产规模如何,合格的离岸负收入都属于FSIE修订后的香港收入。

对跨国公司的定义,FSIE与OECD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修订中使用(the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GloBE) 同样的定义在规则中,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立法模板》(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Pillar Two))[3] 中,跨国公司是指在母国以外辖区内至少有一个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除香港以外的公司在香港投资控股设立香港企业被认为是跨国公司。

因此,香港没有海外实体的本地公司和集团不受FSIE修订的影响;此外,根据现行香港税法的规定,香港金融机构的海外利息收入属于利得税范畴,因此FSIE修订不会增加其负担。

02四种收入类型

在优化后的离岸收入免税机制下,包括四种被动收入:

(1)利息;

(2)知识产权收入;

(3)股息;

(4)处置股份或股权的收益(“处置收益”)。

03两个判断原则

它们是“经济实质原则”和“相关原则”)。其中,知识产权收入适用“相关性”标准;其他被动收入(利息、股息和处置收入)适用于“经济实质性原则”。

实质性经济原则:适用于利息、股息和处置收入。纳税人必须通过“足够的水平测试”才能满足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要求(Adequacy test),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从事相关活动, i)在香港聘请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和合格员工 ii)在香港产生足够的运营费用。是否通过“足够的水平测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法规不会规定数量或数量的最低门槛。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旨在确保离岸知识产权适用优惠收入与收入相关支出直接相关。只有来自合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符合资格,并按相关比例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相关比例是指纳税人开发相关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的整体费用中的合格费用。


三项豁免标准04


三、单方面税收抵免

FSIE修订实施时,纳税人可能不符合离岸负收入豁免条件,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但同时纳税人未与香港签署协议,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可以使用FTC工具避免双重税。


四、合规要求

税务局将对修订后的FSIE发布行政指南,详细指导FSIE涉及的具体问题,如实际经济条件的具体指标和联系要求。

纳税人在收到修订后的FSIE被认定为香港离岸负收入的当年,应当在利得申报表中申报收入;不需要填写利得申报表的,应当通知税务局。纳税人在填写或者通知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离岸负收入的有关资料,供税务局判断。


五、卓信解读

新的离岸收入豁免税机制制定了实质性的经济要求,防止空壳公司滥用香港的税收安排,实现外国被动收入的双重非税收征收。

根据新机制,跨国企业实体申请对外国利息、股息和处置收入的税收豁免,必须符合实质性经济要求,即在香港聘请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并引起足够的经营费用。纯股权持有公司的跨国企业实体只能放宽其持有和管理股权参与的实质性经济要求,并遵守《香港公司法》的备案规定。

至于外国知识产权收入,纳税人必须遵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机制的相关规定。根据本规定,税收豁免将与合格知识产权资产的合格研发(研发)费用密切相关(纯在香港设立公司,将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模式将受到挑战)。

同时,香港税务局还提出,调整只涉及四种离岸被动收入,而离岸主动收入不在范围内(例如,一些国内企业在香港设立的离岸贸易公司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所得税豁免,不在调整范围内)。

虽然实地经营原则上不会直接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离岸豁免,但在实践中,在香港拥有办公室和人员将极大地影响离岸豁免的识别,降低通过离岸问卷的可能性。由于活跃收入不受新规则的影响,但新规则下的优惠条件可能会影响活跃收入的离岸豁免地位。我们建议企业主考虑拆分具有贸易和持股职能的公司,以防止因收入类型的混合而增加离岸豁免申请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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