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VAT扣除进项税的时间限制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 FTA)公开澄清VATP017申报扣除进项税的时限。VATP017阐明了FTA进项税何时可以通过增值税抵扣,以及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进项税的追索权。
公开声明已经澄清FTA在解释增值税法第五十五条的立场时,讨论了必须扣除进项税的时限。
进项税必须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扣除:
1.纳税人收到收据发票;
2.纳税人有意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付款。
纳税人收到税务发票后,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有付款意向时才能扣除进项税。因此,如果付款晚于收到发票的日期,进项税只能在以后的税期内扣除。
回顾增值税法第55条第(1)款,进项税必须在满足下列条件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扣除:
1.纳税人收到税务发票;
2.纳税人已完成付款。
声明解读
纳税人收到发票,但在发票内部批准完成前可能无意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到期前支付,因此不能满足《增值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
FTA认为,只有纳税人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并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才能满足《增值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纳税人在扣除进项税之前需要证明,除了收到税务发票外,他还满足了在预定期限内支付的条件。
注意
1、在申报期内收到税务发票,并在后续申报期内形成付款意向的,只能在后续申报期内扣除进项税。
2.纳税人在满足两个条件的当期未扣除进项税的,应当在下一个申报期内立即扣除。
3、连续两个申报期内未扣除进项税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局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向税务局提供详细的申报支持材料,并报告未及时申报的原因,需要经税务局的核实和批准,以完成前一季度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