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为提升相关当事人对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禁止性规定、稳定性风险以及权利边界的认知,引导商标申请人及使用人遵循诚实信用和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正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制定本指引。
一、含地名商标的常见情形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下列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存在相关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可能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等具体规定被驳回,已经注册的,也可能面临被依法宣告无效的风险。
(一)国家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包含国家名称或者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例如:“西班牙”、“拉脱维亚”、“安道尔”等。
经该国政府同意的,或者相关标志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或者国名部分与标志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除外。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地级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县、县级市、自治县、旗等)。具体范围以我国民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1.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标志。
2.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标志。
3.文字构成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容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4.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等特点误认的标志。
5.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但将地名与“市、县、区”等组合使用,地名含义明显的标志。
例如:“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肥”(市)、“延边”(自治州)、“阿克苏”(地区)、“锡林郭勒”(盟)、“肥东”(县)、“丰宁”(自治县)、“巢湖”(县级市)、“蜀山区”(市辖区)、“冀”(河北省简称)、“Anhui”(安徽的拼音)、“青藏、川藏”(指定服务:观光旅游等)等。
(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是指为中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等。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1.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标志。
2.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3.文字构成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例如:“哈瓦那”(古巴首都,知名城市名称)、“麻省”、(美国马萨诸塞州简称)、托斯卡纳(意大利大区名称,文艺复兴的发源地)、佛罗伦萨(托斯卡纳的首府名称,意大利旅游胜地)、“小吧黎”等。
(四)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的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
是指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如果其相应地域本身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误认,则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西街口”(指定商品:新鲜水果、新鲜蒜)(注:“西街口”是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下辖一镇名,该镇出产的西街口人参果、西街口大蒜等农副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今治”(指定商品:纺织品毛巾;毛毯等)(注:“今治”是日本一个市名,该市的毛巾产量位居日本第一,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等。
(五)带有政治意义的地名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具有一定政治意义的地名,包括红色革命根据地、重大政治事件发生地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例如:西柏坡等。
(六)国家级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及其规范简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例如:雄安特区(国家级新区)、浦东新区(国家级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等。但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同意的除外。
(七)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等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以及不同教派分支)及民间信仰等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例如:“MECCA”(伊斯兰教圣地“麦加”)、“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雍和宫”(中国藏传佛教寺院)等。
(八)包含地名的国家重大事项名称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港珠澳大桥”(申请人系未提交授权资质的自然人谢某)
但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获得相关部门授权, 且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除外。
(九)山川、河流、景点、建筑物等名称
当事人应当避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将山川、河流、景点名称、建筑物等公共资源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对上述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包含以下除外情形:一是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组成部分的。
二、含地名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合理维权及他人的正当使用
(一)含地名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不得自行将商标中的地名部分进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者拆分使用等。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另行提
出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含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应遵照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使用。
(二)含地名注册商标的合理维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理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以与其已注册商标中地名相同为由予以禁止。
(三)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
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地名时,应充分尊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方式不能超出“正当合理”的边界。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时,应当仅限于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标商誉,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也不得使用非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地名,以避免使
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三、含地名商标转让的相关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实际使用会使公众产生产地或者来源误认的受让人。同时,对于包含地名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转让,受让人还应当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主体资格及其他相关要求。
四、检索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查询中国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地名,可以登录中国民政部官网进行查询:http://xzqh.mca.gov.cn/map
(二)含地名商标被驳回在先案例
对已公开的在先案例的检索查询,可以参考如下网站:(考虑到商标审查审理工作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对不同案件在审查审理时可能因多种因素而做出不完全相同的结论,因此,在先案例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