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国外商标政府为你买单,深圳境外商标资助条例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项内容 |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 |
条 件 |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
申请材料 |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地址: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
事项程序 |
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图 受理——审核——领款——拨付 |
时 限 |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三、自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 |
法律效力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资助。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