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机构
特殊机构是指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范围、确因办理涉外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有办理涉外业务需求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二、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涉外业务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重复申领,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三、特殊机构代码申领
(一)无特殊机构代码的特殊机构在办理涉外业务登记或审批、账户开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业务时,应通过境内银行或外汇局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向外汇局分支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交申领申请。
(二)外汇局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收到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后,在T+1个工作日完成赋码。
(三)特殊机构赋码通知通过外汇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线上反馈至申领银行,银行可通过系统下载、打印电子版《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不加盖外汇局印章)。
四、特殊机构代码的补领、信息要素变更、停用
(一)特殊机构如需补领赋码通知、变更信息、停用特殊机构代码等,由境内银行提交资料申请。
(二)外汇局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收到审核无误的《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后,在T+1个工作日完成赋码通知补领、信息变更、特殊机构代码停用等工作。
五、境外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一)《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 1),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二)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银行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因特殊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同,其有效证明文件可能不同。以香港公司为例,需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Business/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三)申领机构办理补领、信息要素变更及停用业务时需提供情况说明。
六、军队、武警等境内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需提交的资料
(一)《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二)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银行需审核其真实性。
七、其他境内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需提交的资料
(一)《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二)《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见附件 2),银行和机构填写,需当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确认。
(三)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银行需审核其真实性。
八、应急服务
(一)当市场主体无法现场办理代码业务或银行无法通过外汇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办理代码业务时,特殊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向银行提交申领材料,银行将《申领表》、《协办单》(如有)和市场主体有效证书扫描件通过互联网发送至深圳分局外汇综合处外网邮箱(如无法盖业务章,可以经办人签字代替)。
(二)深圳市分局经办人员接收邮件审核无误后在T+1个工作日内进行赋码,赋码结果通过邮件反馈给银行。恢复正常现场办公或外汇代码系统恢复正常后2个工作日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外汇代码系统,以补领或维护的形式上传《申领表》、《协办单》(如有)和有效证书扫描件,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录入”。
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