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对返程投资的影响
在实践中,回程投资和红筹股上市的组织结构设计并不完全如上述,但非常灵活和多样化,但也造成了监管困难。随着政府对资本项目管制认识的深化,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回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第75号文)在实践中的不足日益明显。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同时废除了之前的75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第59号)中涉及回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操作程序也被《操作指南》所取代。
与75号文件相比,37号文清楚地反映了外管局对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理念,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直接投资于国内(FDI)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义国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扩大监管范围。37号文在特殊目的公司(SPV)、国内居民对返程投资和定义进行了较大调整:
(1)与75号文件相比,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海外融资,而是扩大投融资,增加投资;不再局限于国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而是扩大和增加海外资产或权益。
(2)与75号文件相比,简化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是通过新设立、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3)国内居民定义为国内机构和国内居民个人,国内居民个人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军事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虽然没有中国合法身份证,但由于经济利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
37号文在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大大放宽了对国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和资本交易的限制,为跨境投资程序的便利性提供了重要的外汇管理法规支持。如允许国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取消外汇收入限期(180天内),放宽变更登记时间要求。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37号文是对75号文的颠覆,是对国内居民的回程投资VIE结构影响很大,返程投资登记更方便,灰色操作空间更少,违规成本更高。VIE结构是否纳入返程投资的概念,补充登记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和处罚金额仍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