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境外公司主体的存在
随着涉外交流的增多,涉外投资、涉外诉讼等情况经常遇到,这时就需要确定境外公司主体的存在及其合法性,那么需要怎么做呢?
唯一的办法也是国内政府部门的要求,就是办理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2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就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而涉及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主体的民事案件,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几种情况:
(1)境外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境内当事人的;
(2)境内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境外当事人的;
(3)境外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境外当事人的;
(4)境外当事人作为第三方人在中国法院参加诉讼的;
(5)境外当事人参加中国法院诉讼的其他情形。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在国内法院诉讼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首先要确定国外公司的真实存在性,那么就需要对其注册登记文件进行公证,国外公司的登记注册文件在国外叫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在国外没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公司只有董事,然后董事会决议选举出对某项事务的有权签字人,然后这个人来签署授权委托书,这是一个很完整的逻辑顺序。
美国公司来说,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其登记注册文件,美国公司注册证书,英文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也就是一份董事会决议,授权谁是有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