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本地注册有限公司,如果没有专业的秘书公司代办注册的话,一些注册时会遇到的问题还是需要了解一下,尽可能避免注册过程中,遇到这些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1.公司注册处有否提供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
为利便电子成立公司,公司注册处在「注册易」提供四款组织章程细则样本,以供使用。你可于本网站关于电子服务>「注册易」电子服务的「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以及e提示服务」一栏阅览样本。该等样本亦适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请。
2.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公司条例》并未规定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数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创办成员。
3.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4.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5.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6.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7.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公司注册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8.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如果董事亦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登记。
9.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交付?
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交付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10.董事可否各自签署及交付法团成立表格?
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11.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交付登记?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不完整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12.我是否仍可使用旧表格NC1及NC1G?
不可以。公司注册处于2014年3月3日起,不会接纳旧表格NC1及NC1G。
13.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
可以。但公司必须保存已经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正本。
14.何时可查阅新成立公司的资料?
你可于公司成立当日查阅已登记的公司资料及文件影像纪录。
15.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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