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越南的公司不建议用个人持有呢?
第一,资金的一个操作会受到限制,中国不允许个人境外投资,利用个人账户往外打钱是受限制的。
第二,越南公司获得的利润返回不方便且不安全。如果个人账户收到大量的外币,外管局一定会追踪资金的来源。
第三是无法规避个税,越南公司利润返还给个人,超过一定的金额,越南的税务局会收取20%左右的股息。
越南公司设立形式
国外公司/ 个人不管以何种方式在越南投资设立工厂、公司,均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操作:
1). 以国外公司、个人名义直接设立;
2). 透过一家控股公司间接设立(单层控股);
3). 透过两家控股公司间接设立(双层控股)
目前大多数外商都采用第2、3种方式在越南或国外投资,以便母公司税务上的规划。透过控股公司可达成以下优势:
1. 盈余保留无限期(台湾公司需预先课税10%,汇回时再另行抵扣 ,以便往后海外转投资;
2. 有限责任,可免除母公司海外法律诉讼、债务限制甚至民事刑事责任的无限扩大。
如采一家控股公司控股,一旦处分海外资产,需列入母公司所得立即税签课税,例如著名的『灿坤税务事件』。如采两家控股公司控股,则可用第二层投资越南的控股公司做买卖,将利得盈余暂时保留于第一层控股公司,就无立即在国内列入利得缴税问题,或由第一层控股公司直接再将利得汇回母公司,如双重水库作调控收放自由。如按第1种方式投资,国外母公司、个人将直接暴露在不可预测的海外风险中,且需面临双重课税问题。故建议尽量使用双层控股。对台商来说,应对最低税赋开征,运用境外双控股的投资架构将是最理想的税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