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府发布通告,于2023年12月27日实施「唯一业务标识符」第二阶段时,将同时推出由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执行的若干条例下使用的经修订指明表格,以及用以更正公司登记册内数据的行政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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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分两个阶段在公司注册处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一阶段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在有限合伙基金实施。第二阶段将于2023年12月27日实施,以涵盖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实体。
为配合第二阶段的实施,处长已修订117款指明表格,以及行政表格「表格AD - 更正已登记文件内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由2023年12月27日起使用。
- 《公司条例》(第 622 章)
-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 章)
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已于2023年 9月22日于宪报刊登(第5643号公告、第5679号公告及第 5681 号公告)。经修订的指明表格一览表载于附件。
除指明表格外,用以提出申请更正根据《公司条例》已在注册处登记的文件内所载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的行政表格「表格AD–更正已登记文件内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亦已修订。
修订表格
有关表格的主要变更在于取替「公司编号」。由于公司编号将在「唯一业务标识符」第二阶段实施后停止使用为公司/实体的标识符,表格的相关部份已作出修订,以供填报商业登记号码,而非公司编号。
除上述的主要变更外,注册处亦就表格作出了其它修订,例如:采用新的结构化格式填报地址、修订填报股东详情的格式、以及增加栏目以供填报公司秘书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牌照编号等。
过渡性安排
所有经修订的表格须于实施日期起开始使用。然而,作为过渡性安排,在实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期间内,注册处会继续接受《公司条例》(第622 章)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下使用现有的指明表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于实施日期的四个星期后(即由2024年1月25日起),注册处将不会接受以下现有的指明表格
表格NNC1 - 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
表格NNC1G - 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表格NNC5 - 合资格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表格NN1 -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 571AQ 章)下使用的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将不设过渡性安排,现有的表格将由实施日期起实时不被接纳。
注册处会在实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继续接受现有「表格AD」,以便公司能够耗用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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